本院认为,1994年原审第三人酂城镇人民政府修建薛丁路并将“东南坑”收回进行开挖治理后才最终形成莲花塘。莲花塘自1995年建成后,酂城镇政府将其交由酂东村委会管理使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因此,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取证和实地勘查,根据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