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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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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诉永城市政府土地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1994年原审第三人酂城镇人民政府修建薛丁路并将“东南坑”收回进行开挖治理后才最终形成莲花塘。莲花塘自1995年建成后,酂城镇政府将其交由酂东村委会管理使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

本院认为,1994年原审第三人酂城镇人民政府修建薛丁路并将“东南坑”收回进行开挖治理后才最终形成莲花塘。莲花塘自1995年建成后,酂城镇政府将其交由酂东村委会管理使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因此,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取证和实地勘查,根据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南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