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辩称,1、工商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有必然的关系;2、同意固始县工商局的答辩意见。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被告答辩看他们的登记是合法的,没有滥用职权也有充分证据证实变更登记合法。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5日,由发起人秦某某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谢朝红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王学发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王景志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组建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并向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8日为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颁发注册号为固工商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秦某某。在2009年5月15日,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申请并为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重新颁发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秦某某。秦某某于2009年1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3月6日,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变更为郭乃荣,将股东由秦某某、饶海龙变更为郭乃荣、饶海龙。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4月16日同意变更,并为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重新颁发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将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股东秦杰、谢朝红、王景志、王学发变更登记为股东秦某某、饶海龙的变更登记证据。2010年5月18日,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郭乃荣变更为万福林,将股东由郭乃荣、饶海龙变更为郭乃荣、饶海龙、万福林。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6月7日同意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8日为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谢朝红、王学发、王景志系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在2010年4月16日对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时直接将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股东由秦某某、饶海龙变更为郭乃荣、饶海龙,法定代表人由秦某某变更为郭乃荣。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原股东秦某某、谢朝红、王学发、王景志变更为秦某某、饶海龙的变更登记证据。被告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被告于2010年6月7日根据2010年4月16日的变更登记的股东情况对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的股东作出新的变更登记,依据事实错误,变更登记证据不足。对被告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两次股东变更应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6月7日对固始县天福油脂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 人民陪审员 杜金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