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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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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答辩称: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被答辩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股东史政记作为一

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答辩称: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被答辩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股东史政记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时采取欺诈的手段,隐瞒其没有出资的重要事实,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案后,答辩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了有关材料,核实了有关情况,询问了相关的当事人,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对被答辩人拟进行行政处罚前,依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被答辩人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被答辩人委托代理人的辩解和陈述。答辩人经调查认为史政记作为一人股东,其本人没有任何出资,授意花雷、苏红阳以不正当的手段隐瞒其没有履行法定的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对象针对的是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其行为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的结果是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鉴于此,被答辩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全部注册资本,且数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是虚报注册资本的100%,情节严重。答辩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被答辩人下发了洛工商西处字(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史政记申请登记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由此可以看出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一种特殊管辖,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本案上诉人正基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应当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对上诉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没有职权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作出的洛工商西处字(2013)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