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马志远答辩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宛工伤认字(2014)2-05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另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马志远提供了西峡县邮政局出具的2014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诉人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发送《举证通知书》的EMS查询单,并由当时代其丈夫栗献忠投递邮件的邮递员刘三女当庭予以说明,证实2014年4月14日邮递员刘三女将该邮件送达上诉人行政办公室,因工作人员拒收,退回寄件人。 本院二审认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邮政EMS发送举证通知书,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拒收。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并无不当。证人孟侠、栗秀芹、栗桂侠等均证实王春苗当时是去单位上班做晚饭,交通事故也正是发生在其去单位的路线上,因此认定王春苗是在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尹应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