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职永祥、职五(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职永祥、职五� ⒅4毫帷⒐∏刹环簧笈芯觯虮驹禾岢錾纤撸肭螅�1、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重新处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承担

职永祥、职五印、郑春玲、郭小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重新处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承担。四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应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伙道的宽度,第三人也认可该平面图;温县人民政府已认定(一审)第三人在建房屋侵占了伙道,仍予以维持是错误的。2、适用法律错误。温县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也是错误的。一审不是审查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而是在审查原告(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效,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被上诉人温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上诉人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1、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的理由,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没有认可平面图;2、由于第三人宅院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等原因,处理决定撤销第三人宅基地证,重新确定相关边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被上诉人职廷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1、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与事实不符,与上诉人之前的主张相互矛盾,也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依法应不予采信。2、温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3、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所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职廷风对伙道的历史宽度均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由于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内容以及缺少勘验笔录和第三人签名认可,鉴于此种情况,温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作出的温政(土)字(2014)第1号《关于黄庄镇西林召村职永祥等人与职廷风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职廷风当庭对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不予认可。四上诉人诉称西林召村村委绘制的平面图应为有效证据,第三人也认可该平面图以及温县人民政府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职永祥、职五印、郑春玲、郭小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李培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