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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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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娄和德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娄拴军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关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0年12月,在娄和德拒绝对该宅基地使用证的书写时间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其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7月,明显超过了《最高人民

关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0年12月,在娄和德拒绝对该宅基地使用证的书写时间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其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7月,明显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娄和德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裁定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吴增光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