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房屋测绘费是否合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联合下发的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文件《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房屋分户图、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测绘产品价格明细表》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楼外形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测绘费1.36元/㎡。上诉人鲁桂枝房屋面积为174.34㎡,被上诉人收取其测绘费174.34㎡×1.36元/㎡=237元并无不当。 (四)关于上诉人鲁桂枝主张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收取其办理房产证费用约5000元是否有证据证实。经查,被上诉人未收取上诉人该项费用费用,只收取了上诉人鲁桂枝登记费80元以及测绘费237元,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向其违法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上诉人如认为开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收费违法,可持收据向开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其要求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返还开源房地产公司向其收取的该项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鲁桂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鲁桂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伟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