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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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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关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上诉人市中油能源公司处罚是否适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

关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上诉人市中油能源公司处罚是否适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上诉人市中油能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认定市中油能源公司未按其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的处罚幅度。被上诉人市中油能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其罚款8000元裁量过重,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市中油能源公司对市人社局的处罚主体资格及处罚程序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具体,存在瑕疵,但不足以产生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市中油能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刘光耀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