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市房管局收取鲁文峰的办证费4604元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鲁文峰诉称开源房地产公司代被告收取其办证费4604元,庭审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庭审后提交了一份漯河市开源房地产2009年7月26日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鲁文峰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正(4150),系付盛世25#3单3西预收办理房产证是(费)用”。被告不认可开源房地产公司代其收取原告办证费用,只认可其收取原告鲁文峰登记费60元以及测绘费120元,原告又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认可被告收取原告登记费60元以及测绘费120元共计18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证明其收取原告登记费60元以及测绘费120元合法,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以及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许可证专用章的收费许可证副本(证号:漯发改费房026号),证明被告具有收费资格。豫政(2008)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住房登记费由每套80元调整为每套60元。据此,被告市房管局收取原告鲁文峰登记费60元合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联合下发的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文件《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房屋分户图、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测绘产品价格明细表》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楼外形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测绘费1.36元/㎡。原告鲁文峰房屋面积为88.13㎡,被告收取其测绘费88.13㎡×1.36元/㎡=120元合法。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有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收取原告维修基金2708元以及登记费60元、测绘费120元合法,不应退还。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文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鲁文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