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市房管局收取鲁桦的办证费约3000元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鲁桦诉称被告市房管局收取其办证费约3000元,而被告庭审时只认可收取了原告鲁桦登记费80元以及测绘费131元,原告又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认可被告收取原告登记费80元以及测绘费131元共计211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证明其收取原告登记费80元以及测绘费131元合法,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以及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许可证专用章的收费许可证副本(证号:漯发改费房026号),证明被告具有收费资格。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据此,被告市房管局收取原告鲁桦登记费80元合法,且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联合下发的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文件《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房屋分户图、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测绘产品价格明细表》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楼外形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测绘费1.36元/㎡。原告鲁桦房屋面积为96.94㎡,被告收取其测绘费96.94㎡×1.36元/㎡=131元合法。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有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收取原告维修基金1841.8元以及登记费80元、测绘费131元合法,不应退还。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有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鲁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