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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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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亮等20人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一、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郑州市上街区寨沟村、郊段村、左照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

一、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郑州市上街区寨沟村、郊段村、左照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的土地行政征收行为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原告刘启亮等20人所在的村委或者村民小组并未就被告的土地行政征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所在村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但原告刘启亮等20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刘启亮等20人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至29日对原告刘启亮等20人房屋拆除损毁行为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原告的房屋被拆除。究其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标准上和合理上的问题,故原告有异议。二是被告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与原告之间引发本案争议。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先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裁决前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刘启亮等20人提起本案诉讼,一是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受理范围。故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启亮等20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刘启亮等20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