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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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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欣诉禹州市人民政府、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第三人吴留铅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四、关于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问题。因上诉人持有的承包合同并未确定所承包土地的四至及位置,上诉人也未提供其经济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问题。因上诉人持有的承包合同并未确定所承包土地的四至及位置,上诉人也未提供其经济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及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建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