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问题。因上诉人持有的承包合同并未确定所承包土地的四至及位置,上诉人也未提供其经济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要求5万元经济赔偿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及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建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