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清丰县公安局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陈建伟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陈建伟要求撤销清丰县公安局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陈建伟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及判令清丰县公安局对陈建伟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和事项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建伟的第4、5、6、7项上诉请求,均不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原审判决驳回陈建伟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建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