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孟庆忠在一份起诉状中对台前县公安局作出的二次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未分别立案审理属程序上有瑕疵。但因本案台前县公安局对孟庆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其决定均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孟庆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孟庆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庆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