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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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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孙玉兴等6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上诉人孙玉兴等辩称,2012年我们在蓝欣花园1号楼干木工活,大概是6月8日左右发工资,发工资时让工人一个人一个人进,里面有三个人,说每人每天按70元发工资,不签字就没有钱,因为我们急于回家收麦子,没办法就签

被上诉人孙玉兴等辩称,2012年我们在蓝欣花园1号楼干木工活,大概是6月8日左右发工资,发工资时让工人一个人一个人进,里面有三个人,说每人每天按70元发工资,不签字就没有钱,因为我们急于回家收麦子,没办法就签了字。我们去的时候和公司代表潘超口头协商每人每天140—150元,现要求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欠我们每人每天70元的工资发给我们。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孙玉兴、孙冬等人投诉,依照规定向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整改决定书》等,通过调查取证,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给孙玉兴、孙冬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社会保险参保等材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玉兴、孙冬等人的工资已经发放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