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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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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诉平顶山市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案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本院认为:《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案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已经作了规定,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对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上述规定相悖,该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