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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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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芬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沈进生、刘兰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上诉人刘兰英述称,1、上诉人一直强调被上诉人无权把其使用的66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记给沈进生和沈欣使用,但是无论是一审还是现在,我们都没有见到上诉人有66平方米宅基地的任何证据,其在一审提供的由西高皇村出具

被上诉人刘兰英述称,1、上诉人一直强调被上诉人无权把其使用的66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记给沈进生和沈欣使用,但是无论是一审还是现在,我们都没有见到上诉人有66平方米宅基地的任何证据,其在一审提供的由西高皇村出具的证明,也和上诉人所表述的其有66平方米宅基地不符。2、被上诉人住建局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也有义务为第三人沈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被上诉人为沈欣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符合法定程序,是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为村民统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经过了丈量、测绘,绘制了四至图,确定了第三人的面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违反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该证早在1997年就已经颁发,上诉人对此完全知情,到村里开发也早在2013年12月以前,上诉人就已经知道第三人分配了相应的与房产有关的权益,其诉讼超过诉讼时效。5、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颁证违反了耕地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沈进生述称,1980年村里划分宅基地,原则是每人一间房,宽3.7米,长17米。当时我父母亲和妹妹共三口人,大哥家六口人,我家四口人,当时父母没有建房能力,后来父母亲就把他们的三间房子分给大哥和我,当时考虑到让父母住在大哥家里。父亲的三间房子里有妹妹的一间,我和大哥平均分了,一人一间半。一审称沈欣的房子就是沈欣的财产是不对的,是我家祖宗三代的财产。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