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2年8月2日,中共濮职市委办公室印发《油地高层领导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决定由濮阳市牵头,油地双方成立濮阳市油田商贸中心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油田商贸中心改造工作方案。2013年2月1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濮阳市油田商贸中心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濮政文(2013)32号),决定成立濮阳市油田商贸中心改造项目指挥部。濮阳市人民政府为妥善完成商户搬迁工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油田商贸中心商户搬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67号)。濮阳市油田商贸中心改造项目指挥部结合濮政(2013)67号文件,作出《油田新商贸城简介及商户安置实施办法》。2014年7月21日,原告朱海洋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44上9日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4)52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原油田商贸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濮政函(2013)11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原油田商贸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中原石油勘探局。原告朱海洋与石油勘探局房产租赁中心是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朱海洋非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收回的有土地使用权人,也非房屋所有权人,原告朱海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海洋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长付 审判员 窦建文 审判员 任春燕 二О一五年在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