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本案争议的土地系顾庙村委第6村民组的土地,上诉人范群柱使用争议的宅基地,是2001年经顾庙村委第5、6村民组协商同意,与孙治南互换的宅基用地,双方经村民组协商互换宅基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老王坡管委会依此认定该宗地归范群柱管理使用,事实清楚。二、被上诉人王耀林系顾庙村委第5村民组村民,虽经顾庙村委同意租用争议地,但未与村民组签订协议,老王坡管委会认为被上诉人王耀林应退出争议地,并无不当。三、被上诉人王耀林系处理决定涉及的当事人,针对老王坡管委会作出的老管委(2014)14号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要求撤销老王坡管委会作出的老管委(2014)14号处理决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西平县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王耀林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王耀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