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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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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芳等五人与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上诉人宋岗乡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五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争议的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1994年关练路改道拓宽时,王玉华之父王新民原建过道一间、厨房两间被拆除,为确保关练路顺利施工,经宋岗村

被上诉人宋岗乡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五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争议的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1994年关练路改道拓宽时,王玉华之父王新民原建过道一间、厨房两间被拆除,为确保关练路顺利施工,经宋岗村委研究,同意在关练路改道路南侧拦港坎就近为王新民解决一间宅基地作为对王新民老宅补偿。王好学宅基地被占用,就近也在此南侧补偿宅基地,王好学三子王新平在该地已建房居住。1995年王新民在该宗地上下了地基,与五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王新民于1997年7月过世后,其子王玉华对其父王新民遗留的财产理应继承,对此拦港坎一间宅基地归属享有使用权,对五上诉人的出行没有任何侵害。王玉华在此建房时与五上诉人发生争议,王玉华于2013年向宋岗乡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乡政府受理后,组成调查组,实地勘察并询问了相关证人,作出了宋政(2013)53号确权决定,并进行了公示。三、本案争议的土地属政府管辖职权调整解决的范围,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理使用土地作出的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64号判决。

被上诉人王玉华答辩称:一、1994年关练路改道拓宽时,答辩人家的过道、厨房被拆除,经宋岗村委同意在关练路改道路南侧拦港坎为王新民解决一间宅基地作为对王新民老宅补偿。1995年王新民在该宗地上下了地基,与五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二、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四家约定都从自家宅基地内共同留出路9尺公用,出路不属于四家共有,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确权给答辩人的一间宅基地不是出路,是港坎。三、宋岗乡政府确权给答辩人的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宋岗乡政府行政职权调整解决的范围,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五上诉人的十七人意见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该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内容缺乏事实证据支持,且与五上诉人的起诉状相互矛盾,意见书只有文书签字并末加盖村委印章,应视文书个人意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和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14)28号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1994年因修关练路上诉人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家的房屋被拆除,原宅基地被新修道路全部占用,宋岗乡政府已对上诉人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家另行安置给予了补偿。而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家的房屋,修关练路并没有占用。二、被上诉人王玉华家的房屋因修关练路被拆除一部分,政府给其补偿到现争议的土地,从现在实际状况看是已经无人通行的废弃通道,并不影响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家的出行。被上诉人宋岗乡政府将争议的土地作为补偿安置给王玉华家,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认为争议的土地是其四家留出的公共通道部分,属于其四家所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宋岗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侵犯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合法利益,判决驳回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的诉讼请求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谢国芳、谢国华、王新玉、王小好、王新照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