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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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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与鹤壁市淇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邵仙峰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区环卫处答辩称,1.区环卫处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保险期间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市医保处对职工工伤应当赔付;2.区环卫处在邵仙峰发生工伤事故当天进行申报和登记,应视为区环卫处提出申请;3.市医保处上诉称

区环卫处答辩称,1.区环卫处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保险期间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市医保处对职工工伤应当赔付;2.区环卫处在邵仙峰发生工伤事故当天进行申报和登记,应视为区环卫处提出申请;3.市医保处上诉称区环卫处申请登记不符合规定,但市医保处在收到区环卫处登记以后未尽到释明和告知义务,没有具体要求区环卫处提供申请填报材料。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邵仙峰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审查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履行其法定职责。故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一般要件是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过申请或要求,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在起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1)认为被诉行政主体具有相应职责(或者作为义务);(2)依申请行政行为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提出申请;(3)依职权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事由已经发生;(4)被诉行政主体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事实。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具有法定职责行政主体的职能部门或具体实施部门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应当视为已向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本案中,区环卫处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在事故发生当日向行政服务大厅市医保处服务窗口进行了工伤事故报告登记,未故意隐瞒工伤事故,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市医保处是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区环卫处基于要求市医保处履行给付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目的在事故发生之日向市医保处服务窗口进行工伤事故报告登记的行为,市医保处未给予答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市医保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长付

审判员  窦建文

审判员  任春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