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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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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录与叶县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故被告叶县农业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未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告认定原告唐明录经营销售未经国家或省级审定通过的小麦种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被告在作出处罚前虽然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主体和处罚内容不一致,剥夺了原告对实际处罚事项的知情权。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叶县农业局作出的叶农(种子)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叶县农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县农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银 铃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