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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敬德与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敬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魏光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敬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魏光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庆林,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涛,汤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研科,汤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敬德诉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