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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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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霞与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谢红霞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后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对其新购房屋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但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收面积1.3倍的是否应该征收契税,财政部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

本院认为:谢红霞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后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对其新购房屋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但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收面积1.3倍的是否应该征收契税,财政部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实践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除了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制定了相当数量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同样被各级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的依据。对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就本案来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2)82号文件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具有同源性,可以追根溯源,从其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探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的规定看,除了该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外,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由财政部规定,即财政部是有权决定减征、免征契税项目的行政机关,其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规定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财政部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确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但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减征、免征项目显然以不与财政部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项目相冲突为前提。如有冲突,自然应以财政部规定的减征、免征项目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5)45号文件和财税(2012)82号文件都规定了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后又重新购置房屋时,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对谢红霞征收契税并无不当。谢红霞主张应以《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其契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对谢红霞征收契税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7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财税(2012)82号文件而不是已经失效的财税(2005)45号文件,其适用财税(2005)45号文件属适用法律错误。但该错误明显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且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无论适用哪个规范性文件,对谢红霞的新购房屋都应征收相同数额的契税,该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没有使谢红霞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综上所述,谢红霞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市地税局契税分局为其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红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