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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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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二、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赵正军2014年8月5日向被告提出的请求责令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举报郑州丹尼斯新密店销售的正林花生供货人依法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

二、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赵正军2014年8月5日向被告提出的请求责令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举报郑州丹尼斯新密店销售的正林花生供货人依法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园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