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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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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富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综上,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巩义市富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综上,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巩义市富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巩义市富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