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未对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调查的问题。经核实,上诉人所述证人证言系其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被上诉人霍河虎经复制后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上诉人称该证言系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与事实不符。且市人社局依据被上诉人霍河虎提供的仲裁裁决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已足以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市人社局不再另行调查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对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的法定要求,故市人社局的行政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正源水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