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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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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家学、杨传凤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传辉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未实地勘察征得周边邻居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定上述要求,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违法建

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未实地勘察征得周边邻居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定上述要求,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违法建房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实际损害,必将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因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建房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如认为第三人存在违法建房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字第2014-1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受理费50元,决定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李福意

代理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