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未实地勘察征得周边邻居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定上述要求,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违法建房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实际损害,必将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因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建房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如认为第三人存在违法建房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字第2014-1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受理费50元,决定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李福意 代理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