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杨战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交通事故侦查环节,上诉人妻子和两员工对杨东洋的工作事实和事故发生情况做出了陈述,与上诉理由违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杨东洋与上诉人赵勇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称事发当日已经同杨东洋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其提供有证人证言和打卡记录,但该二份证据在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提交,且其证明效力并不足以对抗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赵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伟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