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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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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社会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综上,上诉人韩社会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综上,上诉人韩社会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社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崔绍伟

审判员 侯 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