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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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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治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远治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侯 贇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