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张厚群系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原五星乡人民政府)七里棚村十三组村民,因107国道改道占用了张厚群等村民的耕地,张厚群响应国家号召搬迁房屋,为安置村民,经村委会、原乡政府同意,包括张厚群在内的该村几户无地村民在107国道两侧被划定了建房用地,张厚群建房属于村民在宅基地上建住宅。《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张厚群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颁发建筑许可证和施工通知符合上述规定。张厚群在宅基地上建住宅亦应适用上述规定,原五星乡政府应具有为张厚群颁发建筑许可证和施工通知的法定职权。关于上诉人再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陈秀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秀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晓强
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