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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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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振钢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一、请求确认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对登封市人民政府打击报复原告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关于原告申请复议的第一项事项。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复议事项既不具体,也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虽然原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被告提交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另外,如果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那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是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但原告却将被申请人列为登封市人民政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原告申请复议的第二项事项。本院认为,请求对登封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本院对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的规定,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1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至于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1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依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振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振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