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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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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振钢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3)(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载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载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因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财物损失20万元。因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且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振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振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野

审 判 员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