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保民诉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0号 原告李保民,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麻国炯,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留邦,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0号

原告李保民,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麻国炯,平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留邦,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保民不服被告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民以被告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