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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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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诉洛阳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冯浩举报2014年11月9日石化公司违法移植树木一事,市园林局派执法人员于当天根据现场状况,要求该单位将移植挖出的银杏树当场栽回原位,未造成实际损害,并当场口头警告批评了该单位负责人,同时告知

本院认为:原告冯浩举报2014年11月9日石化公司违法移植树木一事,市园林局派执法人员于当天根据现场状况,要求该单位将移植挖出的银杏树当场栽回原位,未造成实际损害,并当场口头警告批评了该单位负责人,同时告知移植城市树木须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园林局履行法定职责时并无不当行为。之后,中石化洛阳工程公司依照相关手续办理移植树木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并已移植的行为,和冯浩11月9日举报的移树事件的处理已经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冯浩认为2014年11月29日举报事件,市园林局存在不履行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浩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