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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小涛与南平高速六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告第一组证据1、2、4、5、8、10、11、12、13、1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原告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三份查获经过,因执法交警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故查获的事实经过不客观、不可靠。本院

被告第一组证据1、2、4、5、8、10、11、12、13、1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原告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三份查获经过,因执法交警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故查获的事实经过不客观、不可靠。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系被告执法民警及执法单位六大队所出具的执法过程,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证据7,原告以未收到文书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栏”中有原告张小涛的签名及指印,足以认定被告已将文书合法送达给原告,对此证据予以认定。证据9,张小涛的两份询问笔录,原告以该两份笔录完成时间较短为由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笔录有当事人签名为证,可以证实该笔录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经过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张小涛驾驶豫R4733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宁上高速公路上行驶,该车在途径洞宫山服务区A区时被南平高速六大队拦停并接受例行检查,高速交警通过驾驶信息核查、高速道路监控采集电子照片以及调查询问,查明原告张小涛只具有B2驾驶证,该证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由此认定张小涛在宁上高速驾驶豫R4733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违法行为。随即由南平高速六大队对原告张小涛作出南高交警公交决字(2014)第35380625000198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张小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张小涛驾驶证,记十二分。后又向张小涛作出3538063500000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认定张小涛实施的违法行为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被记十二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扣留了张小涛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张小涛开具《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学习通知书》,通知其因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记12分,需要前往当地车管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考试、对张小涛出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对原告驾驶证最高驾驶资格予以注销,并通知其三十日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或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张小涛于2014年9月4日缴纳交通违法罚款1500元。

另查,2014年9月4日,政和县公安局对张小涛作出闽公行罚决字(2014)0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小涛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具有对辖区内高速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在作强制措施之前,对原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汽车的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同时,依据上述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一并进行,被告对原告一次性记十二分,该记分行为作为行政管理行为,依据部门规章作出,并无不当;后被告基于上述准驾不符被累积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十二分的事实,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原告张小涛作出了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并由原告签字确认。综上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该凭证的请求不予采纳,原告要求退还驾驶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张小涛要求撤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2014年9月4作出的3538063500000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要求归还驾驶证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小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晓菊

审 判 员  冯 雁

人民陪审员  马凤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文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