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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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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良与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中调取的濮阳县盛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供应收料单及该公司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王志良驾驶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诉讼中王志良对驾驶货车存在超载

本院认为: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中调取的濮阳县盛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供应收料单及该公司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王志良驾驶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诉讼中王志良对驾驶货车存在超载行为亦予认可,故王志良驾驶车辆存在违法超载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

二、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对王志良驾驶的货车是否超载进行及时称重,未采取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的行为,而是在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后对王志良驾驶车辆放行,未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执法程序违法,也偏离了《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

综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王志良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驳回王志良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濮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王志良作出的濮公交决字(2014)第410928-290011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