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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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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克广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常少禹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杰锋,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常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杰锋,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常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常某某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协调解决纠纷,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方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4月14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