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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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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颜萍诉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告对原告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据1-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1-4反而能证明焦作市人民政府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此通知只能证明2014年6月27日原

被告对原告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据1-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1-4反而能证明焦作市人民政府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此通知只能证明2014年6月27日原告屋内物品经过公证被搬离到指定的地方,不能证明房屋被拆除。对原告证据6予以认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证据1和6予以确认,但原告证据2-4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证据5与被告证据4相互印证,该证据客观真实,但该证据本身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提交的证据1-4客观真实,原告予以认可,但被告提交证据1-5并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被告证据6-9系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依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提交证据6-9并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被告证据10、11客观真实,但证明不了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并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申颜萍拥有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电视北楼402号的房产一套,2012年5月22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纪念塔东南角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案涉房产在被征收范围。2012年12月26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山征补(2012)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10月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山行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山征补(2012)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山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9月1日,原告申颜萍向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复议请求:1、对拆掉其房子和搬走损毁或丢失的室内财物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经济赔偿;2、赔偿其房屋损失。被告接到原告申请后,于2014年9月5日对原告作出焦政复受字(2014)18号受理通知书。2014年11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焦政复驳字(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损害申请人财产的行为,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损害事实,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屋内财物损失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是依法院裁定进行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房屋损失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原告送达。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作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原告申颜萍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从申颜萍的复议请求“1、对拆掉我的房子和搬走损毁或丢失的室内财物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经济赔偿;2、赔偿我的房屋损失”来看,其向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系单独提起的国家赔偿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对拆掉其房屋和损毁其屋内财物的行为进行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原告申颜萍在未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径行向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复议请求,被告收到该复议申请后应告知原告先向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并未对原告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慎审查即予以受理并作出了驳回申请人申颜萍的复议申请的决定,该复议决定属被告超越职权所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对原告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焦政复驳字(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