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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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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芝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孟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李巧芝,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李巧芝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决字(2014)第2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2015)孟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李巧芝,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李巧芝不服被告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决字(2014)第2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巧芝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芝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