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24日将罚款缴纳到申请执行人处,现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