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造成被告延期受理是原告其中的一份存在瑕疵的投诉造成的结果,被告在核实之后再决定受理虽然延期但并无不当,这既是对投诉人负责,也是对被投诉人负责。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受理通知之后,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逾期不予答复投诉受理与否结果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限期答复,这样做既无必要,也无现实意义,其诉讼请求因被告的受理而丧失,因此,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科要求确认被告逾期不予答复投诉受理与否结果行为违法和责令被告限期答复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祡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