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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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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问题。李敏2014年7月17日向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的事项虽然表述为要求复印其劳动能力鉴定表,但李敏申请的实质是要求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问题。李敏2014年7月17日向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的事项虽然表述为要求复印其劳动能力鉴定表,但李敏申请的实质是要求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其劳动能力鉴定表,故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张李敏不是申请信息公开,本案原审法院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不予采纳李敏提交的李汉杰的劳动鉴定表是否正确问题。李敏提交的职工工伤残疾证原审已采纳,李汉杰的劳动鉴定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不予采纳正确。三、关于原审判决是否正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虽然向李敏提供了企业职工工伤鉴定人员名单和情况说明,但与李敏要求公开其劳动能力鉴定表的申请内容不相一致。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限期向李敏公开其劳动能力鉴定表,实际上已对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未按李敏的申请内容公开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给予了否认,原审已无必要再重复确认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李敏申请复印其劳动能力鉴定表未予提供违法。综上所述,李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驳回李敏起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