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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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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庆与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原审第三人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许新庆不是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职工,未与该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2010年3月份在承建碧水名郡小区工程时,与刘金

原审第三人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许新庆不是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职工,未与该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2010年3月份在承建碧水名郡小区工程时,与刘金旺在北关区劳动监察大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刘金旺因为其身份证丢失,向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了身份号:410522196507084771和家庭住址。因此,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不存在提供假身份信息。许新庆与18位工友应该知道是在给刘金旺干活,他们与刘金旺的关系与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无任何关系。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与刘金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身份证信息与许新庆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许新庆的诉讼请求。

原审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处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许新庆是不服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受理其要求对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假身份证进行查处申请,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虽主张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但未能提供证明本案已按刑事案件处理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许新庆是否向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出过要求对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假身份证进行查处申请问题。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交的《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及该分局原审答辩状中的答辩内容,能够证明许新庆向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口头提出过要求对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假身份证进行查处申请。故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主张许新庆未向其口头提出上述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越许新庆诉请范围问题。本案中,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警后虽向安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出具了公函、向许新庆提供了刘麦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但上述行为并不是针对许新庆申请该分局对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假身份证进行查处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原审判决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限期对许新庆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