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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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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爱卿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的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对被答辩人公开相关信息。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被答辩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超过的内容因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申请过信息公开

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的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对被答辩人公开相关信息。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被答辩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超过的内容因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申请过信息公开。被答辩人对超过的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作出的《关于对彭爱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答复应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爱卿请求法院判令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项目批文、规划批文、《拆迁委托合同和协议》,其应当先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因彭爱卿起诉前未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故对其请求公开项目批文、规划批文、《拆迁委托合同和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拆许字(2001)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根复印件送达上诉人彭爱卿(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已颁发给拆迁人),彭爱卿在本案中仍要求判令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拆许字(2001)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彭爱卿请求法院判令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用地批文,因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非该用地批文的制作机关,且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关于对彭爱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已经告知彭爱卿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上诉人彭爱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彭爱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