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汪海洋报警的目的是要求上诉人南苑分局立案调查发帖者的真实姓名、住址并予以治安处罚,同时便于被上诉人对发帖人的刑事诉讼。南苑分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即使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亦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向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转送,而无需终止行政案件,导致汪海洋主张的权利丧失救济途径。南苑分局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汪海洋的报案请求事项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南苑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南苑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