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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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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泉、张胜利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王洪泉上诉称:一、上诉人不是被诉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主体。上诉人是2001年解放路拓宽改造时尚未补偿安置到位拥有法定回迁权的被拆迁人,上诉人使用的营业房屋是市政府安排的回迁周转房,市政府与上诉人签订有回迁安

王洪泉上诉称:一、上诉人不是被诉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主体。上诉人是2001年解放路拓宽改造时尚未补偿安置到位拥有法定回迁权的被拆迁人,上诉人使用的营业房屋是市政府安排的回迁周转房,市政府与上诉人签订有回迁安置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补偿安置尚未到位,将上诉人重新定位被征收主体,显属错误;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青霞故居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被上诉人作出刘青霞故居周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省级以上国家文物局的审查批准文件;2、被上诉人出具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落款时间超前,风险评估会尚未召开,报告已经出台;3、被上诉人征收安置补偿资金没有专户专存、足额到位;4、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征收地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被上诉人在本案行政复议时和行政诉讼时出具的“年度计划”和金融单位资金证明不一致;6、被上诉人刘青霞故居房屋征收结算单上的印章是“双龙巷房屋征收印章”,据此被诉征收项目根本没有立项。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审理,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张胜利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依据的各项批准文件均未有文号和签发人,属于无效证据;2、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做到专户专存,资金足额到位;3、被诉征收项目未经省级以上文物部门审查、审批,程序违法;4、被上诉人出具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系暗箱操作,提前出炉,一审认定为工作失误显属错误;5、上诉人系2001年解放大道拓宽工程被拆迁人,与市政府签订有安置补偿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定回迁权利。被上诉人本次征收对非住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6、刘青霞故居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征收公告,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复议权和诉权,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顺河区政府二审庭审中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顺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经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核定,刘青霞故居周边环境整治项目符合开封市及顺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顺河区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关于对刘青霞故居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关于风险评估论证会召开时间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落款时间倒置及补偿资金专户专存方面存在的问题,属于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诉征收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洪泉、张胜利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王洪泉、张胜利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洪泉、张胜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