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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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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志、杨芝与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志、杨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叶县龚店乡叶寨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

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志、杨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叶县龚店乡叶寨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但被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故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鉴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故原告因被告拆除其房屋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但被告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同时,对二原告部分合法动产没有采取适当的登记、封存和保管等措施,由此给二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二原告提供的被毁损财物清单上的第1项不予确认;对清单中的其他可计算损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不可计算的损失部分,原、被告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胡清志、杨芝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二、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小麦3400斤,玉米450斤,花生40斤、大米30斤、黄豆20斤、白菜600斤、太空被3条、新棉被2床、座钟一台、绿豆20斤、鸡蛋8斤;

三、驳回原告胡清志、杨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翠平

审 判 员  郭丰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