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本案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制作一份情况说明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明显有推卸法定职责之嫌。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叶县城关乡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对原告王荣花与第三人李义山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县城关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冠毅 |